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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村小城鎮垃圾處理的理論模型小城鎮垃圾處理模式研究綜述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經濟文化水平普遍落后于發達國家,尤其在小城鎮表現的尤為明顯,而小城鎮中較為嚴重的問題就是其垃圾處理問題。我國處理城市垃圾的傳統作法是由政府補貼 , 通過環衛部門進行垃圾收運和處置。顯然 , 在當前情況下,這種作法具有明顯的弊端, 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小城市垃圾問題,必須另辟徑。可喜的是國內的一部分學者開始關注小城鎮垃圾處理模式的研究,在這方面主要開展了以下研究。
一.關于農村小城鎮垃圾處理的理論模型
目前在小城鎮垃圾處理方面,學者普遍接受了民營化理論,即“更多的依靠民間機構,更少的依賴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求”[1]。所以產生了許多以民營化理論或者市場化為核心的理論模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有效供給依靠市場化、社會化的多元主體來實現,在公共服務多元主體供給中,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是實現政府改革和轉型的關鍵。
宏觀來看,當前學者們共提出兩大主流觀點,一是“公私合作”,包括:BOT、服務合同、特許經營;二是“多元供給模型”。對于前者有學者主張BOT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項目所在授權項目主辦人或為項目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讓其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出售項目產品/服務,以償還債務,回收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將項目按規定的要求買免費移交給政府”[2]。該模式充分發揮了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同時利用了市場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和政府的號召力。以及在此基礎上演變出的BOO和BBO模式。事實上,這幾種模式其本質都是相似的。
除了BOT模式外,還有學者提出了服務合同,這主要針對于擁有垃圾處理設施的農村和小城鎮。“指政府部門將已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的經營權在規定年限內讓與非政府部門, 該設施的經營成本和一切費用按合同規定由政府部門支付, 非政府部門只負責運行、維修和服務以及規定的垃圾處理效果”[3]。這種模式如哥倫比亞特區的實踐以及我國大連市也擁有服務合同的傾向。
也有學者針對于此提出特許經營一說,但是目前我國還缺乏相關的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具體的實踐效果,在此就簡單提說。還有就是與BOT模式往往結合在一起使用的合資公司模式,即政府與非政府機構共同出資控股某一垃圾處理公司,從而發揮兩者的優勢。
從這里可以看出前幾種理論有其內在的邏輯性,都屬于“公私合作”[4]型,這幾種理論是有其必要性的。主張“公私合作”的學者認為“目前垃圾處理項目面臨的資金困難,政府管理,缺乏競爭力,運營管理效率低下,沒有綜合考慮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是上述理論實施的迫切必要性;再者,垃圾綜合處理項目的投資與回收方式符合利用 BOT 融資模式的要求,其次,從國外經驗來看,一般采用BOT方式或TOT、BT、BOO、等BOT變形方式來建設運營垃圾處理項目,再次,BOT 項目操作的方式日趨規范化,使信息的透明度,決策的科學性、公平性有了顯著提高,增強了對BOT垃圾處理項目直接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貸款銀行的吸引力,這是其可能性”[5]。但是也要看到非政府組織也是會是失靈的,必須加強政府的監管,并不能放任其自流。
另外一部分理論依然是圍繞市場為主題進行理論建構,這些學者提出了“基于多元供給模型與市場機制構建的新模式”[6]。該模式突破了BOT模式的單一市場化模式,主張提供主體的多元化,并提出了進行市場秩序的建構,并且這種模式已在部分地區的小城鎮實施了,像北京市。
該理論較好的協調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的關系,認為“政府角色應當作為公共產品供給機制的建設者擇優者和監管者而不是直接生產者和直接提供者”[7]。市場化的目的不是取締政府提供服務,而是將競爭機制引入各種提供服務的主體中。同時,學者也提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有效供給依靠市場化社會化的多元主體來實現在公共服務多元主體供給中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是實現政府改革和轉型的關鍵”
